據實說明義務:保險契約的誠信基石

法可夢線上法律諮詢平台特約律師/蔡憲騰法律事務所、家事離婚律師蔡憲騰律師


       

案例引言:

林先生打算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險作為保障。業務員在填寫要保書時詢問他是否曾接受過重大檢查或治療,林先生想起一年前曾因腸胃不適進行過腸胃鏡檢查,但結果正常,因此他便未主動提及。保單核保順利通過,一年後,林先生被診斷出罹患早期胃癌,申請理賠時卻遭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未據實說明病史,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林先生感到困惑:自己當時的檢查結果是正常的,為何還會被認定違反義務?


一、何謂據實說明義務?

根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人所提問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此乃保險契約建立於風險分散與資訊對稱的基礎上,保險人依賴要保人所提供的資訊來判斷是否承保及決定保費高低,因此,若要保人未據實告知關鍵資訊,將會直接影響契約的對價衡平,連帶影響其他人之權益。


二、在保險實務上該如何看待

最高法院認為據實說明義務乃保險制度中「最大善意」、「對價平衡」及「誠實信用」基本原則之體現,在解釋上須考量要保人可能心存僥倖,儘量隱瞞應據實說明之事項,圖使原本為保險人所拒絕承保或須加費承保之危險,得以較低之保費獲得承保,一旦事故發生,即令與不實說明事項有關,充其量保險人至多亦僅可解除契約;如果兩者並無關係,被保險人即可達到以較低之保費,從原本須繳更多保費或根本不為保險人所承保之保險中,獲得保險金補償之目的,殊非事理之平。

以林先生的案例來看,若保險公司曾明確詢問「是否曾接受腸胃鏡檢查」,而林先生未提及,雖然檢查結果為正常,但「接受檢查」的事實仍保險人詢問之重要事項,若隱匿此情況即有可能被認定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保險人得以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為由解約。


三、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為避免未來理賠糾紛,投保人應秉持誠信原則,對保險公司所詢問事項逐一據實說明,若有疑慮部分也可主動註明。建議在填寫要保書時,務必親自審閱所有內容,勿僅依賴業務員填寫。此外,保險公司亦有義務清楚設計詢問項目,避免用語模糊,造成投保人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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