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詐騙停、看、聽(下)】

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冠中律師

【投資防詐五步曲】

         關於上一期我們提到的投資詐騙類型,詐騙集團多會以「假冒金融業者或財經名人推薦」、「投資標的有高投報率,保證獲利」、「無風險」、「交易程序簡單」、「提出先前其他人的獲利實績」、「舉辦說明會」、「組建投資群組」等方式,作為宣傳手法,因此各位讀者切要謹記,時時刻刻提醒自己,莫「聽」來源不明的資訊、莫「加」陌生投資群組、莫「用」保證獲利App投資平台、常「保」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沒有不勞而獲甜頭的心態、常「持」三思而後行,凡事抱持謹慎不衝動相信的態度。讀者若是有投資理財需求,應向政府合法立案許可的金融機構、證券商、投信及投顧業者辦理,藉以維護自身權益及免遭詐騙。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切勿以身試法】

         關於上一期提到的投資詐騙類型,主要將會構成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4詐欺罪、銀行法第125條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證券詐偽罪等犯罪態樣。

          對於刑法詐欺罪而言,是以行為人施以詐術為核心,而什麼是施以詐術呢,以前面提到的im.B為例,詐騙集團利用了諸多的假債權,讓受害民眾誤以為真的有這麼多的債務人有資金上的需求,進而將自己的財物移轉給詐騙集團,縱然彼此間訂有認購債權合約書,但詐騙集團是提供一個假債權,則仍然屬於刑法詐欺罪的施行詐術行為,而不會僅是單純的民事糾紛。

          對於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而言,是以非銀行業者,收受民眾存款、信託資金、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而近年來,為了因應商業模式的變化,金融投資商品、吸金標的日趨多元化,避免法規有所漏洞,立法者將本罪的打擊面擴大至行為人只要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資金,並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的報酬之投資標的,都是屬於收受存款的範疇,諸如:前開牛樟芝投資案,即是屬於此類範疇;而關於顯不相當的報酬,係以當時、當地合法經營存款業務金融機構之存款利率作為基礎。對於證券交易法證券詐偽罪而言,是以有價證券作為投資標的,而有虛偽、詐欺、財報不實或操縱市場之情形為要件,而所謂有價證券係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等,諸如:前開所提及的詐騙集團勸誘鼓吹民眾購買股票,並保證獲利等情形。

          另外,遭到投資詐騙的民眾,除了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上面這些刑事告訴外,亦可向詐騙集團提出民事的損害賠償訴訟,以回復自身的損害。最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切勿抱持僥倖之心理,以身試法,以免因小失大,悔恨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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