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新四法」三讀後,防制及打擊詐欺犯罪手段再升級】

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 房彥輝律師

         

為強化打擊詐欺犯罪,立法院於113年7月12日、16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及「洗錢防制法」等修正草案,合稱打詐新四法,併參酌法務部新聞稿內容,就修正重點簡述如下(詳細條文規定請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


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一)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以上,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若達1億元以上,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二)3人以上複合不同詐欺手段,加重刑責二分之一;首腦主犯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三)鼓勵詐欺犯罪成員窩裡反,自首或自白協助溯源追查,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四)犯罪所用之物一律沒收,對於查獲時無法證明與本次詐欺犯罪有關,若能證明為其他違法行為利得,一併沒收。

(五)提高詐欺犯罪假釋門檻,有期徒刑提高為三分之二,累犯提高為四分之三,三犯詐欺犯罪一律不得假釋,以期矯正詐欺惡行。

(六)完善被害人保護:強化「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提供被害人諮詢轉介服務、法律協助、放寬民事訴訟選定當事人限制,並減輕相關民事訴訟費用負擔、運用調和解程序,促使被告賠償,以填補損害。


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一)為打擊利用網路匿蹤之詐騙案件,增訂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法定程序,由執法機關聲請法院核發調取票後調取。

(二)授權檢警職權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刪除調取通信紀錄須偵查「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三、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

(一)運用GPS定位追蹤,即時追查車手位置及去向,實施逾連續24小時或逾累計2日,即採法官保留。

(二)利用M化車定位,鎖定詐欺電話機房搜索查緝,進一步聲請搜索查緝,調查發動程序採法官保留。

(三)使用熱顯像儀,調查被害人遭囚位置即時救援,惟僅從室外採非實體侵入性調查,並限於調查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罪,採法官保留原則。

四、洗錢防制法

(一)刑責納管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並於特殊洗錢罪增訂利用虛擬資產帳號犯洗錢罪之刑事處罰。

(二)刑責納管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

(三)層級化一般洗錢罪之罰則,落實法人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溯源追查洗錢共犯,將沒收範圍擴大為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四)提高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罰鍰上限,並增訂「得按次處罰」。


    而在「打詐新四法三讀」後,內政部及法務部113年8月8日在行政院會報告「打詐新四法之新作為」,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打詐新四法」完成立法程序後,讓國家打擊詐騙的法制及執法工具更臻完備,請各相關部會確實落實今年各項計畫,並請掌握時程,儘速完成相關配套、子法及「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的修訂,以配合新規範的實施,務必讓法律與政策相輔相成,達到抑制詐騙的最佳效果。


    綜上所述,可知我國在「打詐新四法」三讀通過後,搭配政府機關訂定之「子法以及配套措施、行動綱領」,將可望強化對於詐欺犯罪之防制及打擊成效,以強化對人民財產權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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